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 上訴人
-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二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雖於99年7月19日提起上訴狀,然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迄今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