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郭美杏魏式瑜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二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雖於99年7月19日提起上訴狀,然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迄今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