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二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雖 於99年7月19日提起上訴狀,然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原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迄今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 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