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郭美杏、孫正華、魏式瑜
- 當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司)、曾光雍、陳櫻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光雍 陳櫻櫻 李依儒(原名:李瓊如) 蔡世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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