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董福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被告
-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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