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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告
董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告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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