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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惠霞
  •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 原告
    董福興
  • 被告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董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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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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