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董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