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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原告
李美英
原告
毛淑卿
原告
楊碧鐶
原告
前列3人共同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被告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鎮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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