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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邱麗雲
被上訴人
東建美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斌
被上訴人
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盈青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陳昌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邱麗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邱麗雲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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