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見隆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南
- 法定代理人
- 李憶嵐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政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月娥
- 法定代理人
- 許阿宗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姣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凱(原告許家豪)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祥
- 送達代收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玉鶯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6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