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鄭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22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