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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告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後,尚應補繳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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