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志宏律師
- 被告
-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後,尚應補繳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