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惠霞

  • 當事人
    葉國威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原   告 葉國威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昭文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