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惠霞
- 當事人葉國威、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原 告 葉國威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昭文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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