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葉國威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昭文
- 複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被告
- 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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