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原 告 謝宜真 被 告 永大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江 被 告 富吉有限公司 被 告 如意視廳歌城 法定代理人 賴建行 被 告 鉅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 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