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 原告
- 謝宜真
- 被告
- 永大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江
- 被告
- 富吉有限公司
- 被告
- 如意視廳歌城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行
- 被告
- 鉅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