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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原告
謝宜真
被告
永大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江
被告
富吉有限公司
被告
如意視廳歌城
法定代理人
賴建行
被告
鉅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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