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穎川建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宗方因99年度勞訴字第377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354,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6,54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