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財裕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憲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甲○○間99年勞訴字第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