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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春鈴

  • 原告
    王伯元即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伯元即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伯元為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剩餘財產分配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簿保管清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57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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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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