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涂宗典即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黃俊傑即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俊傑為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俊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俊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清算完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