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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1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請人
涂宗典即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黃俊傑即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俊傑為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俊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俊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清算完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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