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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2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洪國誌律師(住臺北市松山區○○○路三0三號九樓之一)為相對人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次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欠繳民國94年度營業稅新台幣7,562元,因該公司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95年3月28日府建商字第09570821500號函廢止登記,唯一之股東兼法定代理人劉東偉業於94年5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是為利該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570821500號函廢止登記,劉東偉為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其於94年5月9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死亡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章程、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劉東偉之法定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死亡查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9至16頁、第19、20頁、第22頁),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洪國誌律師之意願,及洪國誌律師所擁有之律師專業背景,當有能力處理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宜,且洪國誌律師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洪國誌律師擔任中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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