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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6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請人
瑞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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