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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相對人
能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淵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淵聯律師(住臺北市中正區○○○街69號2樓)為相對人能煌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能煌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能煌有限公司積欠民國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3,554,436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94年11月1日府建商字第094264784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而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林能煌又已於98年3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並均拋棄繼承,致欠繳稅捐無法定代理人承受執行程序,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經查,能煌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426478400號函廢止登記,林能煌為能煌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其98年3月16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能煌有限公司章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1月8日嘉院貴民倫字第29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能煌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李淵聯律師之意願,及李淵聯律師所擁有之律師專業背景,當有能力處理能煌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宜,且李淵聯律師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淵聯律師擔任能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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