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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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