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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