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