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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1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請人
王俊博即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俊博(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後經公司股東會承認在案,且經冠網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選任王俊博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俊博為該公司之清算完結後之帳冊及文件等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收據、99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文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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