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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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