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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