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