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3號聲 請 人 文偉洪即汎達全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汎達全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呈 報就任汎達全球有限公司(下稱汎達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2號11樓之2」,有汎達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 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