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8號聲 請 人 劉錦進即旭宏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錦進(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旭宏昇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旭宏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旭宏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並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錦進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25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 核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