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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4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林麗真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川圓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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