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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4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請人
陳明雄即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呈報就任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縣永和市○○路4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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