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陳明雄即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呈報就任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縣永和市○○路4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