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林麗真
- 原告王伯元即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4號聲 請 人 王伯元即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伯元為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伯元即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王伯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市○○○路 ○段199號4樓之2)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身分證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 96年度司字第546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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