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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6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5號

聲請人
約翰肯尼即美商威爾矽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美商威爾矽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祝吟為美商威爾矽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威爾矽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威爾矽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祝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祝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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