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吳鴻奎律師(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85號13樓之5)為相對人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寶公司)相對人公司於91 年6月24日舉行之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由聲請人亞士基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全聚德投資有限公司共取得五席董事、二席監察人而入主經營,因亞士基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並進而遭銀行拒絕往來,依法當然解任。故相對人董事會中亞士基公司目前擁有4席董事(含董事長)及1席監察人,依前開規定當然解任後,加上得力投資有限公司之董事亦己辭職,而涉嫌掏空相對人公司之前董事長即唐濟群,於93年股東常會時,業經股東常會決議予以解任,是目前相對人董事可合法行使職權之董事僅剩1席即聲請人全聚德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之董事,並經本院依聲請選任張仰豐為臨時管理人,惟相對人嗣經主管機關於99年4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125304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之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然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董事可任清算人,致相對人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強制執行及稅捐債權之保全處分無法處理,聲請人身為瑩寶公司之債權人,遂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依法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瑩寶公司之欠稅總歸戶查詢表、本院94年度司字第201號裁定、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及廢止函資料之影本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是瑩寶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故為處理該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台北律師公會建議名單,認吳鴻奎律師(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85 號13樓之5)經歷資格,堪任瑩寶公司之清算人,故予以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