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以釋明之(若僅係對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為請求工資,則甲○○部分,具狀撤回)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