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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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