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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祺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陳明是否列個人乙○○為債務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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