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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上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馭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薩摩亞商博閱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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