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LSA0000000、LS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