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塔堤安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