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濤濤餐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濤濤餐廳之負責人已變更,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甲○○個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