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柯麗瓊即天興寵物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興寵物主題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