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陳有福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