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乙○○、丙○○、丁○○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彩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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