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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城仁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 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柒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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