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