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市原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富泰旅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泰旅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