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富泰旅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富泰旅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富泰旅運有限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富泰旅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99年7 月9 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