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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6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692號)
  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07,568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
  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
  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
  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
  2,988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當期應繳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
  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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