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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樂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清潔維護契約書並無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將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1,701 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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