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樂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清潔維護契約書並無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將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1,701 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