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丁○○、丙○○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威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威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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