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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6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昊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己○○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伍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丁○○、乙○○、己○○、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丙○○、丁○○、乙○○、甲○○、己○○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7 月6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7 月13日、99年7 月22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乙○○、己○○、甲○○、丙○○個人請求給付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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