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