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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7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松和全方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嘉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松和全方位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暄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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