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緯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駿瑋健康產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個人及駿瑋健康產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僱傭契約之僱用人僅為駿緯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系爭僱傭契約。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