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請具體表明本件當事人,並提出宣告破產裁定及相關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