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請具體表明本件當事人,並提出宣告破產裁定及相關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