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1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即東大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